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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化解矛盾纠纷需“六心”
作者:郝丽军  发布时间:2013-11-25 15:14:15 打印 字号: | |
  任何事情,只要用“心”去做,都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。法官开展调解工作也是如此。在调解中,法官要让情绪激烈、各持己见、互不相让的当事人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商谈解决纠纷的办法,最终愿意各自让步达成调解,非要拿出一颗让当事人信任、感动、接纳的真心不可。此外,仅有真诚还不够,法官的调解能力也至关重要,这就还需要法官具有洞察之心、细致之心、公正之心……笔者以为,法官要想做到化纷止争需具备“六心”。

  真诚之心。法院开展调解工作,促使矛盾对立方重新沟通的首要前提是取得每方的信任和尊重,否则,法官就无法开展调解工作,更不可能让积怨甚深的各方冰释前嫌、作出让步。法官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,让当事人感到法官是真诚想帮助他们解决问题,真的是为他们着想,这样,当事人就是不看对方态度,看法院的情面也愿作出让步。我院成功调解的很多矛盾激烈的案件,都是当事人感到法官的真诚,愿给法官面子,放弃继续诉讼,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。有的案件,因为信任法官,当事人主动将款项交至法院,请法院协助自动履行。

  细致之心。法官接待当事人要从细节着手,从第一印象着手。接触当事人伊始就严格注意行为举止规范,身着法服、佩戴法徽,妥贴、准确使用法言法语,保持平和的语气、良好体态,做到热情和蔼有度、严肃威严不失,用主动倒水、让坐等微小细节去缩短当事人的距离感、消除当事人的戒心,让当事人从细节中感知法官的职业素养及依法办事、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。点滴细节会转变当事人的偏见、消融当事人的误解,使当事人逐渐因了解而尊重,因尊重而信任,为调解顺利开展铺平道路。

  洞察之心。调解中当事人心态迥然不同,差别很大。有的是大型国企,怕调解将不明不白地承担责任;有的因对心存怨气,不愿作出妥协;有的胜券在握,调解将损害既得利益;也有的死活要个说法。法官在调解中善于倾听,要给当事人一个倾诉不满、发泄怨气的机会,让其充分表达想法,敏锐、细心找出矛盾根源,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活动,恰当选择调解策略,对症下药、有的放矢,促成调解达成。

  从容之心。法官不因当事人同意调解而急于求成,也不因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意见差距大而轻易放弃。调解要贯穿案件审理始终,有节奏、有步骤地开展,庭前分别同当事人沟通,找准矛盾根源。通过开庭诉辩,查明事实、释放情绪,庭后再调解。在事实清楚、责任明确、找到矛盾后再调解,让双方对结果均有数,调解也就水到渠成。

  善良之心。法官深怀善良、同情之心。对于有过错的受害人,在判决无法支持,而受害人身体残疾确实需经济来源时,通过调解化解矛盾,让受害人获得较判决稍高的赔偿,让法律符合人情常理,更有人情味。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正是遵循这样的思路,圆满化解的。对于无过错的受害人,也不是一判了之,如通过调解让受害人能尽早、尽可能多地获得赔偿,法官也会尽最大努力。正是遵循这样的思路,法官在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,不辞辛苦行千里赴监狱调解,最终促使十方当事人达成协议,上诉人在调解后主动带支票来法院履行调解书,受害方通过调解获得了及时的赔偿。

  公正之心。法官同情弱者并不是不分是非曲直,一味满足弱势方、闹访人的要求,而是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,分清是非,进行调解。法官只有对事实、是非有了底数,开展调解才能充分,帮助当事人“摆事实,析成因”,让当事人在法官有理有据,合情合理的分析、说理面前,认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。这对于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、调解难度大的案件尤为关键。 

  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最常面对的当事人多是普通老百姓,他们可能是司机、公司职员,服务员或建筑工人,这些普通、平凡的当事人,到法院打官司,可能因为恐惧、无知表现出笨拙、认死理,甚至不讲理、不讲法,其实他们大多是善良和单纯的,比其它阶层人群更渴望得到理解和尊重,法官若多关注弱势群体,用“六心”开展调解,对普通当事人来说,可能更具现实意义。
责任编辑:李宏伟